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02民初5488号
原告:陕西某某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地农机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萍,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2月6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杞县,村民**。
原告陕西某某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陕西某某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某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某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8元,减半收取719元,由原告陕西某某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晓娟
人民陪审员 张俊法
人民陪审员 拜公有
二O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 官助 理 白永鹏
书 记 员 姚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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