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卫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卫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睿拓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沪0104民初21087号
原告:上海卫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沪闵路**号**座**室。法定代表人:程新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东,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睿拓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路**号**号楼**楼法定代表人:王至慧,职务不详。原告上海卫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道公司)与被告上海睿拓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睿拓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卫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睿拓公司支付拖欠货款118,300元;2.睿拓公司支付违约金35,000元。事实和理由:卫道公司与睿拓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往来,睿拓公司多次向卫道公司购买清洗带和IBM服务器等计算机设备。在2014年10月22日和11月10日分别签订的合同中均约定:付款方式为货到后30天内付清货款。卫道公司已交付了全部设备,但睿拓公司未按约定付款。经多次催讨,双方在2015年11月26日就还款事宜达成协议,约定:睿拓公司因拖欠货款,应向卫道公司支付违约金35,000元;睿拓公司应于2015年12月20日前向卫道公司支付上述货款和违约金共计153,300元。但睿拓公司至今未履行。睿拓公司未作答辩。卫道公司围绕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交易情况汇总,证明双方有长期业务往来;2.2014年10月22日《销售合同》及出库单,证明睿拓公司向卫道公司购买清洗带并签订合同,价款为300元,卫道公司已发货;3.2014年11月10日《销售合同》及出库单,证明睿拓公司向卫道公司购买服务器并签订合同,价款为118,000元,卫道公司已发货;4.聊天记录截图、卫道公司采购服务器信息、目前实际使用该服务器的用户信息,证明卫道公司采购服务器后销售给睿拓公司,并已由睿拓公司销售给实际用户,该实际用户及服务器序列号也与睿拓公司事前告知卫道公司的信息吻合;5.卫道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向睿拓公司开具的发票及快递单,证明卫道公司已经开具发票;6.律师函,证明卫道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委托律师发函向睿拓公司催款;7.《还款协议》,证明双方于2015年11月26日达成协议,睿拓公司承诺在2015年12月20日前支付货款和违约金共计153,300元。上述证据中,证据1系卫道公司单方制作,证据4的聊天记录截图系电子证据但未经公证,证据6律师函无送达凭证,本院不予确认;其余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22日,睿拓公司与卫道公司签订《销售合同》1份,约定睿拓公司向卫道公司购买HPLTO清洗带1盘,金额为300元,卫道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送货。2014年11月10日双方又签订《销售合同》1份,约定睿拓公司向卫道公司购买IBM主机2台及其他配件,合计金额118,0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卫道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向上海中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采购IBM主机2台(序列号分别为1SXXXXRXXXXCKHRB、1SXXXXRXXXXCKHRG),于2014年11月4日送货给睿拓公司,目前由广州市信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最终用户实际使用。上述两份合同均约定货到后30天内付清货款,睿拓公司如未能如期付款,每逾期一日须缴纳相当于欠款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2014年11月17日,卫道公司向睿拓公司开具金额为118,000元的发票。2015年11月26日,卫道公司为甲方、睿拓公司为乙方签署《还款协议》,内容如下:一、双方曾于2014年11月22日和2014年11月10日签订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清洗带和IBM服务器等设备,现甲方已依约交付了全部设备,但乙方尚拖欠货款总计118,300元(300元+118,000元);二、乙方因拖欠货款,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5,000元;三、乙方应于2015年12月20日前向甲方支付上述货款和违约金共计153,300元;等等。《还款协议》签署后,睿拓公司未按约支付款项。本院认为,睿拓公司与卫道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卫道公司已经按约供货,睿拓公司理应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现睿拓公司逾期不付,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在《还款协议》中明确了违约金金额为35,000元,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在合理范围内,卫道公司据此提起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睿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上海睿拓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卫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货款118,300元;二、上海睿拓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卫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83元,由上海睿拓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钰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