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宏智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宏智科技有限公司、广西田阳八桂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执恢15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宏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科园东路五路4号5楼。
法定代表人:易捷,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飞龙,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西田阳八桂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田阳县田州镇解放东路10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阳曜丞,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宏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田阳八桂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广西田阳八桂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百色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百仲字第17号裁决书确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暂时计算至2021年12月21日)等费用共20976217.1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5月6日依法评估被执行人广西田阳八桂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田阳县的16套(栋)房产:T3-1号房[产权证号:××]、T5-9号房[产权证号:××]、T5-8号房[产权证号:××]、T5-7号房[产权证号:××]、T5-6号房[产权证号:××]、T5-5号房[产权证号:××]、T5-3号房[产权证号:××]、T5-1号房[产权证号:××]、T5-2号房[产权证号:××]、T3-2号房[产权证号:××]、T3-5号房[产权证号:××]、T3-3号房[产权证号:××]、T3-6号房[产权证号:××]、T3-7号房[产权证号:××]、T3-8号房[产权证号:××]、T3-9号房[产权证号:××],评估总价为13738953元。2021年8月7日,本院将该拍卖标的物在淘宝网上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竞买,两次降价拍卖均流拍。2021年10月2日,本院依法将该拍卖标的物按照第二次流拍价10510299元进行变卖,仍然无人报名竞买。2021年12月21日,申请执行人广西宏智科技有限公司书面申请将被执行人广西田阳八桂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田阳县的16套(栋)房产按照变卖总价10510299元(即建筑面积3486.16平方米,每平方米3015元)抵偿部分债务,不足清偿的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继续依法追索。2021年12月27日,本院依法作出(2021)桂10执恢1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广西田阳八桂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田阳县的16套(栋)房产按照变卖总价10510299元(即建筑面积3486.16平方米,每平方米3015元)以物抵债。目前,该案的执行标的未到位10465918.18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
以上执行情况,本院已于2021年12月21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执行结果,也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处置被执行人的房产,虽然不能覆盖所有债权,但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荣想
审判员  麻永彤
审判员  马崧翔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执行助理杨寿方
书记员  黄镜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