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4民初2669号
原告:上海汇龙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汪阿姨百货工艺品店,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上海汇龙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汪阿姨百货工艺品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汇龙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汇龙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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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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