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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业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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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京73行初6679号
原告:北京***业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密云区工业开发区东吉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陈洪艳,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有成,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该局审查员。(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颖,该局审查员。(到庭)
第三人:新世界科技公司,住所地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兰里市第197街道202-6351。
法定代表人:普罗沃斯特,丹尼尔雷蒙德,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祖民,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菲菲,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到庭)
案由: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第3830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9年2月20日
本院受理时间:2019年6月14日
开庭审理时间:2021年6月8日
被诉决定系被告针对第三人就原告名下的专利号为201610566046.9,专利名称为一种智能扭矩套筒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被诉决定认为: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未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者已被本案证据所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亦不具备创造性。据此,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原告不服被诉决定,诉称:一、证据1中,应变换能器子组件200并没有将测量的扭转应变转换成扭矩的标准工程单位,也不必然包含模数转换模块。同时,证据1中,微控制器405经由连接端口420将一个或多个信号发送到工具自己的控制器,而连接端口420未必是无线端口,因此,微控制器405并不必然设置无线传输模块。因此,被诉决定的技术特征对比错误。二、基于前述论述,证据1至少还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所述扭矩传感器(6)设有模数转换模块”、“所述单片机(19)上设有数据收集和无线传输模块”这两个区别技术特征,被诉决定对于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认定有误,遗漏了前述区别技术特征。三、证据1中,显示器410为EINK显示器,并不是液晶显示装置,不存在液晶块,电源430为紧凑的、可充电的单片锂聚合物电池,不是USB充电装置,也不存在USB电路板。在证据1没有公开液晶显示装置和USB充电装置的情况下,不可能想到在显示装置上的液晶块与充电装置上的USB电路板之间设有绝缘隔离片。被诉决定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的评述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综上,被诉决定对于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判断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有创造性,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第三人述称: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本专利
(一)专利权人:原告。
(二)发明名称:一种智能扭矩套筒。
(三)专利号:201610566046.9。
(四)申请日:2016年7月18日。
(五)授权公告日:2017年12月22日。
(六)决定日:2019年2月20日。
(七)被诉决定针对的是原告于2018年9月12日修改的权利要求:
“1.一种智能扭矩套筒,包括套筒筒体(1),其特征在于,所述套筒筒体(1)的顶部设有凸台(2),所述凸台(2)的上端面设有扳手槽(3),所述套筒筒体(1)的下端面设有螺钉槽(4),所述套筒筒体(1)的中部具有凹槽(5),所述凹槽(5)的内壁设有扭矩传感器(6),所述扭矩传感器(6)设有模数转换模块,所述凹槽(5)的外围套设有电路板固定壳(7),所述电路板固定壳(7)上设有充电装置(8)、显示装置(9)和单片机(19),所述单片机(19)上设有数据收集和无线传输模块,所述显示装置(9)的下方设有薄膜按键面板(10),所述显示装置(9)包括设于电路板固定壳(7)上的液晶视窗(11)、液晶视窗(11)内设有液晶视窗面板(12)及设于液晶视窗面板(12)内侧的液晶垫(13)和液晶块(14),所述充电装置(8)包括设于电路板固定壳(7)上的USB电路板(16)、USB压片(17)、电池槽(5-1)及电池(18),所述显示装置(9)上的液晶块(14)与充电装置(8)上的USB电路板(16)之间设有绝缘隔离片(15)。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智能扭矩套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路板固定壳(7)上设有信号窗(20),信号窗(20)内设有信号窗面板(21)。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智能扭矩套筒,其特征在于,所述扳手槽(3)和螺钉槽(4)相贯通,所述螺钉槽(4)的孔径大于所述扳手槽(3)的孔径。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智能扭矩套筒,其特征在于,所述套筒筒体(1)的上部沿直径方向设有通孔(23),所述通孔(23)内穿设有连接销(22),所述套筒本体(1)的上部沿连接销(22)的外侧套设有O型圈(24)。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智能扭矩套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路板固定壳(7)包括电路板固定前壳(7-1)和电路板固定后壳(7-2),所述电路板固定前壳(7-1)和电路板固定后壳(7-2)通过螺丝(25)连接。”
二、对比文件
(一)证据1:公开日为2013年11月26日、公开号为US8590402B2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证据1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
一种插入到扭矩工具和紧固件之间的用于测量扭矩和紧固角度的组件包括以下的组合:
套筒子组件100,具有一整体长型的本体,本体包括:在一末端的第一接合腔110,在相反末端的第二接合腔120;并包括设置在套筒子组件100的两末端之间的外部开放的环形通道130;应变换能器子组件200,用于测量套筒子组件100上的扭转应变,安装到外部开放的环形通道130;圆形罩300,附接到套筒子组件100,用于封闭外部开放的环形通道130;电子子组件400,用于将套筒子组件100的扭转应变转换为标准扭矩值并用于确定拧紧角位移,电子组件400与应变换能器子组件200相互连接,并安装在圆形罩300上,以面向应变换能器子组件200。
套筒子组件100包括第一接合腔110,第一接合腔110的形状依照通常为方形驱动型的扭矩工具出口轴并与其接合;第二接合腔120,第二接合腔120的形状依照紧固件并与其接合,例如,特定尺寸的螺栓或者螺母;外部开放的环形通道130设置有一圆形底表面140,该圆形底表面140被精密加工,用于安装应变换能器子组件200;
应变换能器子组件200包括4个应变计210,它们等间距地设置在圆形底表面140上,旨在测量扭转应变;四个应变计210中的每一个是45度双重网格剪切模式,并由康铜制成,康铜为一铜/镍合金,其特性在于,不断抵抗温度的变化,可靠且使用寿命长;四个应变计210中的每个包括一对平行的应变元件220,布置使得平行的应变元件220的会聚线平行于套筒子组件100的纵向对称轴线,仅用于测量扭转应变;应变换能器子组件200以惠斯通电桥形式布线,以产生仅与所述套筒子组件100及因此所述紧固件中的扭转应变成比例的模拟电压信号;
圆形罩子组件300包括第一半圆形段305和第二半圆形段310;
第一个半圆形段305包括轴向径向突起3巧和窗口330,轴向径向突起3巧设有锯齿状区域320,锯齿状区域320包括开口325,窗口330位于轴向径向突起315上,第一横向开孔340和第二横向开口345位于窗口330的两侧;轴向径向突起3巧包括一对紧固开口350,用于附接到套筒子组件100;第一半圆形段305包括沿直径相对的螺纹开口355;
第二半圆形段310包括一对紧固开口360,它们对应于沿直径相对的螺纹开口355;前者和后者用于通过紧固件附接第一圆形段305和第二半圆形段310;
电子子组件400包括处理单元A、用户界面单元B和电源单元C;
处理单元A包括:用于数字和模拟信号处理的微控制器405,例如硅工业制成的8位微处理器类型,名称为C8051,安装在第一半圆形段305上并连接到应变换能器子组件200上,用于将所述扭转应变转换成扭矩的标准工程单位,用于通过传感器测量角位移,用于提供日期/时间功能以为拧紧周期和测量参数记录时间戳,以及用于参数和配置的存储;
用户界面单元B包括:显示器410,例如为KeniDisPlay制造的EINK显示器,其安装在第一半圆形段305上并且可透过窗口330观察,与微控制器405相连接,提供用于显示选定的施加参数(所应用的扭矩和/或角位移值)以及用于显示运行和最终测量参数(所应用的扭矩和/或角位移值)的特征;
连接端口420,安装在第一半圆形段305上并可通过第一横向开口340接近,连接端口420连接到处理单元A以与外部设备通信,例如,个人电脑或者工具自己的控制器,为了核实应用的扭矩或角位移,或者为了在施加的参数(应用的扭矩和/或角位移)控制工具的关闭;
键盘415,以薄膜性的多个离散按钮的形式,如Padteeh工业制造的键盘,键盘415安装在锯齿状区域320内,经由开口325与处理单元A相互连接,用于选择期望的参数进行核实(应用的扭矩和/或角位移),或用于选择参数(应用扭矩和/或角位移),使得在该参数向扭矩工具自己的控制器发出在施加的参数关闭信号;
成功/失败指示器418,以多个颜色LED的形式,位于第二横向开口345中,并与处理单元A互连,用于显示所测量的参数(所应用的扭矩和/或角位移)是否在由用户定义的预先建立的参数上限和参数下限内;
电源单元C包括:电源430,以电池的形式,例如紧凑的、可充电的单片锂聚合物电池,用于为电子子组件400供电;和电池充电保护电路,用于为电池430充电,电池充电保护电路连接到DC电源并防止电源430过电压、电压不足、短路以及过热。
用户通过将扭矩工具(例如,电动扭矩工具,其未示出)的驱动工具轴插入第一接合腔110,而将组件10安装到扭转工具上,其中可由锁定销保持,组件10插入扭矩工具与紧固元件之间,被用来测量扭矩和拧紧角度。然后,用户将紧固件组件19与组件10通过第二接合腔120接合。
使用显示器410和键盘415,经由键盘按钮增大或减小最大扭矩和角位移值,用户可以选择并修改以标准工程单位显示的最大扭矩和角位移值,或者从预先建立的值的列表中选择。通过相同的方式,用户也可以改变期望的扭矩的标准工程单位,例如NM、英尺磅等。显示器410还指示组件10的操作准备度。
在正常操作下,当设备具有足够的电池电力并准备好进行测量时,微控制器405通过显示器410将指示“就绪”。
然后,用户将通过操作扭矩工具开始拧紧紧固件。在工具停止操作时,微控制器405将经由显示器410并经由成功/失败指示器418指示最终测量的参数(应用的扭矩和/或角位移)。在拧紧过程期间,微控制器405监控并存储运行的测量参数(应用的扭矩和/或角位移)以供用户分析。
在另一操作变型中,用户选择最大扭矩值和期望的最大角位移值,因此提供一手段,用于在达到最大扭矩值数之后,微控制器405将清零位置计数,并在期望的最大角位置之前的预先建立阂值,微控制器405经由连接端口420将一个或多个信号发送到工具自己的控制器,以控制工具的前进和关闭,从而达到在期望的参数上限和参数下限内的所施加的参数(应用的扭矩和/或角位移值)。
套筒子组件100的顶部设有凸台,第一接合腔110设置在凸台上端面。
证据1中还记载了:“应变换能器子模块200以惠斯通电桥形式布线,以产生仅与所述套筒子组件100及因此所述紧固件中的扭矩应变成比例的模拟电压信号”。
(二)证据2: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1月27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52730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印件;
(三)证据3:公开日为1996年3月13日、公开号为GB2293011B的英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证据3公开了以下结构:
两个连接本体34径向接合到环形凹槽33中。连接本体34均设置在互相相对的孔35中,孔35在多边形轮廓30的区域内径向穿过旋拧工具13的壁,固定元件37可以设计为O形环,销式连接本体34在孔35内具有间隙,因此在固定元件37被移除后,连接本体34可以径向向外移动,连接本体脱离与环形凹槽33的接合,因此旋拧工具13可以从旋转驱动轴11上移走。在孔35的区域内的旋拧工具13的外圆周上设置环绕凹槽38,固定元件37被设置在环绕凹槽38内。
三、针对本专利,第三人于2018年7月3日向被告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证据1-3。
2018年11月13日,被告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2019年3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手续合格通知书,对于原专利权人张树国提出的著录项目变更请求予以核准,本专利权利人由张树国变更为北京***业机电贸易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本专利公开文本及修改文本、对比文件1-3、手续合格通知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证据1是否隐含公开了“模数转换器”这一技术内容。
首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知晓:通常的扭矩感应器直接测量获得的信号是模拟信号,如证据1所述“应变换能器子模块200以惠斯通电桥形式布线,以产生仅与所述套筒子组件100及因此所述紧固件中的扭矩应变成比例的模拟电压信号”,而用于自动控制的微处理器(单片机)其运算过程所处理的数据是数字信号,如果所要处理的信号是模拟信号则需要首先将其转换为数字信号,然后再由微处理器(单片机)进行处理。
根据证据1公开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扭矩换能器子组件200直接测量获得的模拟信号需要首先转换为数字信号,之后才能由微处理器进行处理,即证据1的整体设备(组件)工作过程中必然包含“数模转换步骤”,设备(组件)中必然包括“模数转换器”。该数模转换步骤既可以在信号输入至微处理器之前完成,也可以在信号输入至微处理器之后由微处理器完成,即模拟信号直接输入至具有数模转换接口的微处理器,微处理器先将模拟信号转换为数字信号,之后再对信号进行处理。此外,证据1还公开了用于数字和模拟信号处理的微控制器405的技术特征。故证据1隐含公开了“模数转换器”这一技术内容。
被诉决定认定证据1的应变换能器子组件200必然包含模数转换模块的认定确有不妥,但是该认定并未对证据1整体技术方案的理解构成实质性影响。无论模数转换模块设置在应变换能器子组件200内,还是设置在微处理器405中,就证据1的整体技术方案而言并没有实质性不同。
二、关于“无线传输模块”这一技术内容。
根据证据1公开的技术特征: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装置,该装置远程监视并记录应用的扭矩和/或紧固件的角位移的装置,连接端口420,安装在第一半圆形段305上并可通过第一横向开口340接近,连接端口420连接到处理单元A以与外部设备通信,例如,个人电脑或者工具自己的控制器,为了核实应用的扭矩或角位移,或者为了在施加的参数(应用的扭矩和/或角位移)控制工具的关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微处理器405与外部设备(个人电脑或者工具自己的控制器)的通信,以及远程监视并记录角位移的实施,可以通过无线端口的无线通信予以实施,并且这是十分便捷的方式,但是单纯从技术角度而言,无线通信并不是唯一方式,通过有线连接、有线网络也同样可以实现。
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为了实现远程监控的目的,在微处理器设置无线端口是最为常规的技术手段,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单片机(19)上设有无线传输模块”并不能给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三、在液晶块和USB电路板之间设置绝缘隔离片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否容易想到。
证据1已明确公开:在套筒组件100上设置显示器410、电源430可以是可充电的单片锂聚合物电池,在此基础上选择本领域常用的液晶显示器和USB口的充电方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零部件的具体布置方式,并根据绝缘需要设置绝缘隔离垫片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常规设计的范畴,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电池和显示器的布局,以及绝缘隔离片的设置,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不能使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综上,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被告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四、其他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电路板固定壳(7)上设有信号窗(20),信号窗(20)内设有信号窗面板(21)”。对此,证据1公开了指示器418作为一种信号显示装置设置在圆形罩300的开口345内的技术内容。因此,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扳手槽(3)和螺钉槽(4)相贯通,所述螺钉槽(4)的孔径大于所述扳手槽(3)的孔径”,基于上文分析,结合证据1的附图2可以看出,第一结合腔110和第二结合腔120相贯通,且第二结合腔120的孔径大于第一结合腔110的孔径,即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套筒筒体(1)的上部沿直径方向设有通孔(23),所述通孔(23)内穿设有连接销(22),所述套筒本体(1)的上部沿连接销(22)的外侧套设有O型圈(24)”。基于上文分析,结合证据1的附图1、2可以看出,证据1的套筒子组件100的上部沿直径方向设有通孔,套筒子组件100的上部在通孔位置的外侧设置有凹槽,在该结构的基础上,在通孔内穿设连接销用于固定第一结合腔内的驱动型的扭矩工具出口轴,并在通孔位置外侧的凹槽内设置O型圈用于固定连接销,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证据3也公开了上述结构,给出了将上述结构应用于证据1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电路板固定壳(7)包括电路板固定前壳(7-1)和电路板固定后壳(7-2),所述电路板固定前壳(7-1)和电路板固定后壳(7-2)通过螺丝(25)连接”。鉴于证据1公开了圆形罩子组件300包括第一半圆形段305和第二半圆形段310,第一半圆形段305包括沿直径相对的螺纹开口355,第二半圆形段310包括一对紧固开口360,对应于沿直径相对的螺纹开口355,二者通过紧固件附接第一圆形段305和第二半圆形段310,因此,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被诉决定虽部分事实认定存在瑕疵,但适用法律无误,审查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业机电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北京***业机电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北京***业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第三人新世界科技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潇
人 民 陪 审 员   杨仁福
人 民 陪 审 员   陈绪飞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刘 颇
书  记  员   梁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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