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兴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兴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鄂托克旗螺旋藻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624执594号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兴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77012393052,住所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
法定代表人苗坤,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顺义,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鄂托克旗螺旋藻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52725588835577C,住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
法定代表人贺建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内0624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4月19日立案执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兴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05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内0624执5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海荣
审判员  朱塔娜
审判员  高艳丽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琪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