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兴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包头市兴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826执5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被执行人包头市兴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武,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包头市兴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包头市兴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包头市兴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中的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春林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