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8091号
原告:上海**电磁阀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彭树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峰,上海申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兵,上海申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北铁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敏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琳,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洋,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电磁阀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北铁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电磁阀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电磁阀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2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娜娜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许丹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