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铁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欧凯电磁阀制造有限公司与西北铁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稿纸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民初18575号
 
原告:上海**电磁阀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53822762A。
法定代表人:彭树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兵,上海申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峰,上海申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北铁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7976781P。
法定代表人:胡敏惠,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电磁阀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北铁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17年12月签订《中国上海**电磁阀制造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第七条约定在合同签订后3-5日内预付20%货款,发货前付清剩余80%货款;目前其已为生产备料并已进行部分生产,但被告公司迟迟不提货,不按照合同履行付款义务,拖欠货款共计13.25万元。
被告西北铁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工商登记地为西安市雁塔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货,产品为二位两位三通换向电磁阀总成JZ-7,收货地址为“西安市XX路XX园XX号楼F4”,结款方式为“电汇全款,款到后发货并开税率16%的增值税发票”,故本案所涉纠纷中被告住所地在西安市雁塔区,合同履行地在西安市灞桥区,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被告现对管辖提出异议,要求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西北铁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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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杨 宁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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