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灵宝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民终6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灵宝分公司。住所地:灵宝市城关镇五龙路1号。
负责人:李明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磊磊,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黄河路西段供电大楼北侧。
法定代表人:薛丰慧,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灵宝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2020)豫1224民初2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2020)豫1224民初27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灵宝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13.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福恒
审判员  郭丽莎
审判员  赵 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侯杨
书记员宋震
书记员张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