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81执38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914112007241033201,住三门峡黄河路西段供电大楼北侧。
被执行人:河南**热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91411281761668283A,住义马市毛沟工业园区。
关于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热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义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281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南**热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83348元及违约金、诉讼费11840元以及申请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热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二、2021年5月1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三、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本院通过义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义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义马市公积金、义煤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行政办公楼1-7层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6月3日起至2024年6月2日止。
四、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知识产权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10月26日起至2024年10月26日止。申请人向本院表明暂不采取评估拍卖措施。
五、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荆臣采取了拘留的强制措施,但未实际拘留到人。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明暂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810038.66元及诉讼费1184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范保升
审 判 员 邓晓辉
审 判 员 贺卫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员 潇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