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灵宝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224民初2013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现住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代为领取法律文书及执行标的款等权利。
被告: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灵宝分公司。住所地:灵宝市城关镇五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MA44YHR01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波,男,1986年4月16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灵宝市。代理权限: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苗,***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
被告: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黄河路西段供电大楼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72410332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灵宝分公司、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于2021年3月9日作出(2020)豫1224民初2775号民事判决。被告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灵宝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豫12民终669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20)豫1224民初2775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灵宝分公司书面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9元,减半收取825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