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02民初3030号
原告:***,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陕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援助):员赟,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陕州区。系原告女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星河,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维新,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薛敏章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