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信阳信互电器有限公司与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1502民初594号 原告:信阳信互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址:信阳市浉河区信应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址:三门峡黄河路西段供电大楼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为执行董事。 原告信阳信互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信阳信互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货款95390元整;2、判决被告自2020年11月19日起按照每日1%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直至清偿所有债务之日止;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至2020年期间,原告、被告经协商先后签订系列《购销合同》,该系列合同就被告购买原告电器产品的价格、支付方式、交货日期、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了明确约定。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全部出卖人义务,但被告对在2020年4~8月期间所签订的5份《购销合同》没有按约履行支付货款95390元的义务,原告为此诉至本院提出上列诉讼。 被告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后本院电话与被告沟通,被告称违约金约定过高,请求本院予以调整。 经审理查明,原告信阳信互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系长期合作关系,双方于2020年4月到8月分别签订五份购销合同,合同的主要相关约定见下表。 编号 金额 签订日期 发货日期 货款支付 违约责任 一 68165元 8月19日 5月22日、6月1日 价优,及时办理货款后发货 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 二 18000元 4月27日 5月9日 价优,及时办理货款(限2个月内) 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日违约金1%) 三 7440元 7月23日 6月29日 价优,及时办理货款(限3个月内) 四 1230元 4月27日 4月27日 五 555元 7月23日 7月14日 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各种电器零件,每份合同对购买的数量、单价、总价均有明确约定,并约定委托供方办理运输。五份合同均约定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方式期限为:按相应标准、书面提出、壹月内。其中有四份合同均是先发货,合同为后补签,一份合同是先签合同后发货。原告向被告发货采取委托快递运输方式,被告的工作人员已签收。供货完成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曾和被告的工作人员***及其财务人员沟通付款事宜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供货,被告在收到货物后未在约定的异议期内向原告提出异议,应视为对原告供货的数量和质量的认可,据此原告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被告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向原告支付货款95390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金额为68165元的合同因未对违约责任作出具体约定,付款方式为先付款后发货,而该份合同实际履行中是先发货后签订的合同,因此应以签订合同的日期即2020年8月19日起计算支付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本院酌定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支付完毕止。金额为18000元的合同对付款期限的约定为收货后2个月,另外3份合同对于付款期限的约定均为收货后3个月,先签合同后发货的以收到货物后三个月开始计算违约金,先发货后补签合同的以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后开始计算违约金;四份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约定为日1%,被告称该约定过高,请求本院予以调整,本院依法酌情调整为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承担违约金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违约金的计算起始日期为,18000元的合同从2020年7月9日起计算,7440元的合同从2020年10月23日起计算,1230元的合同从2020年7月27日起计算,555元的合同从2020年10月23日开始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信阳信互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5390元及违约金(68165元的违约金从2020年8月19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剩余27225元的违约金均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18000元的违约金从2020年7月9日起计算,7995元的违约金从2020年10月23日起计算,1230元的违约金从2020年7月27日起计算)。 二、驳回原告信阳信互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92.38元,由被告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邓 然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