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禹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内蒙古禹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821民初172号
原告:***,男,汉族,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
被告:内蒙古禹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包头市青山区。
委托代理人***,系内蒙古蒙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禹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