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802民初2298号
原告:河北海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大陆村镇大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799571479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大法***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告:内蒙古禹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少先路28号御融公馆3号楼-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46834213564。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海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禹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河北海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禹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海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海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河北海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50元,退还原告河北海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150元。
审判员 温 梨
二〇二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