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802民初1268号
原告:河北海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大陆村镇大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799571479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大法***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告:内蒙古禹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少先路28号御融公馆3号楼-3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海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禹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河北海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供减免缓的相关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海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温 梨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