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禹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禹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扎赉特旗巴彦高勒镇人民政府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2223民初2210号 原告:内蒙古禹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少先路28号御融公馆3-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46834213564。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被告:扎赉特旗巴彦高勒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某,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巴彦高勒镇人民政府开发办主任,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巴彦高勒镇人民政府司法所所长,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扎赉特旗农牧和科技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通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2301163827XR。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永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禹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扎赉特旗巴彦高勒镇人民政府、扎赉特旗农牧和科技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2023年5月17日15:30时,原告内蒙古禹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扎赉特旗巴彦高勒镇人民政府、扎赉特旗农牧和科技局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内蒙古禹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内蒙古禹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