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105民初4569号
原告:内蒙古禹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铁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铁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农牧水利局(原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水务局),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内蒙古禹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农牧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内蒙古禹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禹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禹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禹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