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格瑞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景域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06执107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景域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翁晓翔,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永伟,员工。
委托代理人:于正波,员工。
被执行人:深圳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理人:胡爱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惠华,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文娟,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景域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沪0106民初3202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晓祥
审判员  肖煜影
审判员  程红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龚 波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