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格瑞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格瑞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3民初14986号
原告深圳市格瑞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深圳市格瑞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淑香    
法官助理     蒋金瑜 书  记 员     宗世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