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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格瑞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诺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粤0306民初25421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格瑞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诺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格瑞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534元,减半收取226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进媛 人民陪审员 文彩霞 人民陪审员 顾玲丽
书 记 员 相惠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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