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裁定书
(2017)鲁07民初476号之一
原告山东华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科普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潍坊巨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本案系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原告虽对被告潍坊巨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第3438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提出异议,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其亦当庭确认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确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因此,可以确认涉案ZL20132074××××.4“一种高效超声波金属表面加工刀具”实用新型专利权目前已被宣告全部无效,原告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权利依据已经不复存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5日,赵显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一种高效超声波金属表面加工刀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14年6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赵显华实用新型专利权,并予以公告,专利号为ZL20132074××××.4。2017年5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证明显示,该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已变更为本案原告。庭审中,被告潍坊巨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的第3438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证明涉案ZL20132074××××.4“一种高效超声波金属表面加工刀具”实用新型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原告当庭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驳回原告山东华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刘培玲
人民陪审员 郭艳霞
书 记 员 姜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