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内0622执2095号
申请执行人:准格尔旗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准格尔旗薛家湾镇滨河路欣园B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榆林胜利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沙乡镇企业城。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准格尔旗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胜利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内0622民初5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2月30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准格尔旗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准格尔旗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被执行人榆林胜利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工程款发票叁仟伍佰伍拾万元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内0622民初527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款之规定,原、被告双方确认涉案工程总价款45600000元,已付42699010.87元,尚欠2900989.13元。准格尔旗中正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前待榆林胜利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所欠建筑安装发票后全部付清。因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内容不一致使执行标的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硕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浩
本裁定援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