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胜利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榆林胜利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执11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被执行人:榆林胜利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100498889,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沙乡镇企业城。
法定代表人:刘克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榆林胜利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4日作出的(2020)新0109民初26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9民初26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榆林胜利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238,784.49元(其中案款1,224,143.49元、执行费14,641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春雷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康晓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