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624民初2712号
原告:刘某某,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海市中山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26609923599,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兴海大街北一街蒙西世纪城3号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赵某某,男,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榆林胜利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100498889,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沙乡镇企业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王某某诉被告乌海市中山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赵某某、榆林胜利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刘某某、王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