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623民初694号
原告:鄂托克前旗教育体育局,住所地: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陶伦南路。
法定代表人:***,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赫扬(鄂托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胜利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沙乡镇企业城。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鄂托克前旗教育体育局诉被告榆林胜利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鄂托克前旗教育体育局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鄂托克前旗教育体育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托克前旗教育体育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鄂托克前旗教育体育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