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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龙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巴林左旗达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内0422民初3830号
原告赤峰龙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巴林左旗达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原告赤峰龙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赤峰龙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阳
法官助理 李 荔 书记员 李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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