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内0404民初219号
原告:王华,男,195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占华,女,196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赤峰龙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新城玉龙大街金帝商务大厦B座一区843-845号。
法定代表人:杜文学,经理。
原告王华与被告赤峰龙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王华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元,由原告王华负担。
审判员 韩玉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栾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