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神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巴彦淖尔市神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赣县区分公司、巴彦淖尔市神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21民初481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
原告委托代理人***,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委托代理人***,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巴彦淖尔市神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赣县区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赣南光彩大市场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MA361LRF5C。
负责人**。
被告巴彦淖尔市神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隆兴昌镇前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1733254331X。
法定代表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巴彦淖尔市神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赣县区分公司、被告巴彦淖尔市神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了(2020)赣0721民初48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巴彦淖尔市神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赣县区分公司和巴彦淖尔市神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1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巴彦淖尔市神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赣县区分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赣州赣县支行,账号:36×××11)(巴彦淖尔市神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五原县支行,账号:05×××92)。2020年5月13日,原告**以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巴彦淖尔市神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赣县区分公司、被告巴彦淖尔市神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巴彦淖尔市神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赣县区分公司和巴彦淖尔市神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10万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巴彦淖尔市神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赣县区分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赣州赣县支行,账号:36×××11)(巴彦淖尔市神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五原县支行,账号:05×××92)。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谢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