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21民初486号
原告***,男,1982年6月2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宁都县。
被告巴彦淖尔市神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赣县区分公司,住所地:赣县区梅林镇赣南光彩大市场3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MA361LRF5C。
负责人**。
被告巴彦淖尔市神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隆兴镇前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1733254331X。
法定代表人霍斌,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巴彦淖尔市神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赣县区分公司、被告被告巴彦淖尔市神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巴彦淖尔市神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赣县区分公司、被告被告巴彦淖尔市神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巴彦淖尔市神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赣县区分公司、被告被告巴彦淖尔市神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