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823执异8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旗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旗龙宝西街。
负责人:李明天,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系办公室主任。
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神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原县隆兴昌镇前进路。
法定代表人:霍秀景,系董事长。
异议人***旗交通运输局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异议人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旗交通运输局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旗交通运输局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张 蓉
审 判 员 周 兰
人民陪审员 林 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宋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