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上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辖终2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璧,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上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璧,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璧,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审被告:*** 上诉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3民初1753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2021年2月,广州上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匠公司)与木工承包人***签订了木工分包合同,后***私人聘请***帮助履行应由***本人在工地应承担的组织、管理等工作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不论是争议发生地,还是合同履行地,均在中山市**新区,且纠纷己由**新区劳动部门前期处理,案件应由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本案移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劳务合同是指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协议,劳务提供人向接受人提供劳务活动,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本案***要求上匠公司等四被告支付劳务报酬及违约金,本案非劳动争议案件,不适用**主张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匠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荔湾区,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 审判员  **中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蔡奕坚 练睿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