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昌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汇特投资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昌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1民特14号
申请人:内蒙古汇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刘连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静轩,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兰高娃,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内蒙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内蒙古汇特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申请人内蒙古汇特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以巴彦淖尔仲裁委已经决定驳回内蒙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其仲裁申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内蒙古汇特投资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内蒙古汇特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晶
审判员 王海莹
审判员 王 颖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亚楠
书记员 赵嘉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