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昌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内蒙古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2502民初833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1月26日出生,现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素清,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5年12月21日出生,住乌兰察布市商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才,内蒙古典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万丰经济开发区八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斌,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俊彪,内蒙古睿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希办白音街世纪嘉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旭东,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睿,内蒙古睿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丽娜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