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鑫隆有限公司

某某、内蒙古鑫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602执3342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鑫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胜区吉劳庆北路16号街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闫小平,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胜区。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鑫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8)内0602民初11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东胜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19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于2020年3月24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经对被执行人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履行本金7394.15元,案件受理费42元,执行费50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内0602民初1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贾晓强
代理审判员  任尚芬
代理审判员  代 庆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永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