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3民初1632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0141461XC。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宝日陶亥东街南20号。
法定代表人:方世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明,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系该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鄂尔多斯市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776118831W。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工贸大厦A座7楼。
法定代表人:王生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文艺,男,汉族,1981年10月1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系该公司业务主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鄂尔多斯市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鄂尔多斯市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纠凌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杨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