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4民初381号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776118831W,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工贸大厦A座7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生明,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文艺,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0141461XC,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宝日陶亥东街20号。
法定代表人:方建国,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王建明,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建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建明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和苑支行处的存款1190000元(账号为:6229××××6692)并提供申请人名下位于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永宁路××楼××、××层商业房产(房权证鄂托克旗棋盘井字第1××7号)进行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王建明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和苑支行处的存款1190000元(账号为:6229××××6692)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将申请人名下登记所有的位于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永宁路××楼××、××层商业房产(房权证鄂托克旗棋盘井字第1××7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鲍梅兰
审 判 员  娜 日
人民陪审员  任 英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闫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