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小翻诉鄂尔多斯市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931执3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10月10日生,山西省保德县人,现住陕西省神木县。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建国,公司董事长。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神华大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海学,该公司经理。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大雁矿区雁北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德县人民法院(2015)保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2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