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实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成华四海租赁站与四川蓬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602民初7347号
原告:成华四海租赁站,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镇色连村,注册号:152XXXXXXXX9465。
经营者:王国刚,公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利锋,内蒙古三恒(伊金霍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蓬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南充宏大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周口镇丝绸路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肖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川鹰、张楠,内蒙古金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3年2月4日出生,现住四川省仪陇县。
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涂剑波,男,汉族,1972年11月3日出生,现住四川省仪陇县。
公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平,仪陇县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包头市实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铁西五街2-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丁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连柱,内蒙古首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华四海租赁站与被告四川蓬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南充宏大劳务有限公司)、***、涂剑波、包头市实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华四海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46元,减半收取计717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文  辉
审 判 员 张  波
代理审判员 魏萨日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