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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4民初2802号
原告:内蒙古兴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552835284A,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宏大商务大厦1号楼8层8015。
法定代表人:梁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钦臣,内蒙古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荣,内蒙古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实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2740131751Y,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铁西五街2-1号。
法定代表人:丁永明,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丁永明,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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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富丽宫小区。
被告:贾世忠,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兴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包头市实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丁永明、贾世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兴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内蒙古兴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白 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越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