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实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东达新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包头市实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赛商初字第00162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东达新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
组织机构代码:66096605-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包头市实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呼和浩特市东达新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包头市实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呼和浩特市东达新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2247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尚**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