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621执2208号
申请执行人:达拉特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兴林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达拉特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鄂尔多斯市兴林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梅杨
审判员 段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