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兴林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白龙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621执恢1412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3年01月13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申请执行人:白龙水,男性,1976年05月18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申请执行人:高和平,男性,1959年08月15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申请执行人:马德杰,男性,1954年10月28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申请执行人:王小玲,女性,1979年06月05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申请执行人:高文义,男性,1975年07月14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申请执行人:高永胜,男性,1971年12月14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申请执行人:王占荣,女性,1963年09月02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申请执行人:郝门海,女性,1964年09月17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申请执行人:聂俊白,女性,1964年12月24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申请执行人:史军,女性,1971年10月12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申请执行人:任强,男性,1977年07月26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申请执行人:院丽萍,女性,1973年09月26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兴林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郝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龙水、高和平、马德杰、王小玲、高文义、高永胜、王占荣、郝门海、聂俊白、史军、任强、院丽萍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兴林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审调解书将公共用地变更至个人名下,违反法律规定,所查封财产不符合处置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内0621执19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梅  杨

审判员 段  磊

审判员 孟和巴图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 宏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