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兴林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兴林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3民初16087号





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笹沼武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旖旎。
被告:鄂尔多斯市兴林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林。
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兴林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 卿






书 记 员


喻 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