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621民初453号
原告***,个体户。
被告鄂尔多斯市兴林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17201965315。
法定代表人郝林,董事长。
被告**,个体户。
被告白换,个体户。
原告***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兴林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白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白换无法送达,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马文娟
审判员 郝吉祥
人民陪审员 王**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邬培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