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91民初15577号
原告:工业云制造(四川)创新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599号13栋19层1908-1912号、20层2008-2012号。
法定代表人:孙兰克。
被告:成都埃森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6层603号。
法定代表人:苏琳。
原告工业云制造(四川)创新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埃森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工业云制造(四川)创新中心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工业云制造(四川)创新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余存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易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