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满通钢材有限公司、通辽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5民监7号
原审原告沈阳满通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陵东乡上岗子村。
法定代表人崔玉滂,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通辽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建国路中心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永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原告沈阳满通钢材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通辽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皇民三初字第12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 涛
审 判 员  史桂泽
人民陪审员  于爱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关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