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通辽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内0526民初2681号
原告:**,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某,内蒙古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辽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内蒙古瀛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通辽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辽二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某、被告通辽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250003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被告与案外人(即发包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通辽分公司)就2016年关于扎鲁特旗分公司办公室楼维修工程、楼顶防水维修工程、查布嘎图支局、香山支局、巴区支局的四处维修工程达成协议并分别签订了《2016年关于房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即《扎旗分公司办公楼防水维修施工合同》《查布嘎图支局房屋维修施工合同》《香山支局房屋维修施工合同》《巴区支局房屋维修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四份《施工合同》。就2016年扎鲁特旗分公司西机房楼、办公楼管道维修工程(以下称:供热管道维修工程),被告向发包方递交了供热管道维修的《预(结)算书》。上述四份《施工合同》中的甲方均为联通公司,乙方均为被告。双方签订四份《施工合同》和被告向发包方递交供热管道维修的《预(结)算书》后,经甲方同意,被告将查布嘎图、香山、巴区的三处房屋维修工程及扎鲁特旗分公司的办公楼防水维修和供热管道维修共五处维修工程转包了原告,并要求原告按照上述四份《施工合同》中乙方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及甲方对乙方供热管道维修的要求进行施工。原告承包五处维修工程后,如期完成了施工并交付了该工程。经发包方联通公司的验收审计,五处维修工程均合格并投入了使用。2016年12月30日,联通公司根据原被告双方同意,按照补充的四份《变更协议》中的验收审计的价格和供热管道的审计审定价格总计为250003元(其中供热道维修费84898元、办公楼防水维修费67746元、查布嘎图53941元、香山23460元、巴区19858元)向被告结算的五处工程款,再分别扣留相应的质保金(其中供热管道维修费扣留10%,其余均扣留5%的质保金)后,以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实际支付了五处维修工程款总计233257.95元(其中供热道维修费76408.20元、办公楼防水维修费64358.70元、查布嘎图51243.95元、香山22287元、巴区18960.10元)。被告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并未及时支付给具体施工人原告。案外人联通公司向被告转账支付233257.95元,余下16745.05元是质保金,联通公司还未向被告进行支付。为此,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方索要欠付的工程款,迄今为止,被告竟以各种理由进行拒绝支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总计250003元。
通辽二建公司辩称,原告述称的233257.95元确已入账到我公司,但是上述工程并非由本案原告实际施工,而是由案外人王作为实际施工,我公司已经将上述到账的工程款中的76408.20元支付给王作为,剩余156849.75元未支付,我方认为原告要求我方支付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驳回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2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与通辽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签订《2016年关于房屋维修工程施工合同》《2016查布嘎图支局房屋维修工程施工合同》《2016年香山支局房屋维修工程施工合同》《2016年关于巴区支局房屋维修工程施工合同》。《2016年关于房屋维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3工程范围:扎鲁特旗分公司办公楼楼顶防水等工程;……第五条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5.3本工程预算价为:(含税价)为人民币70414元,适用增值税率为11%,合同总价下不含增值税的价款为人民币63436.04元。价格调整的条件和方式:执行审计定价。5.4付款方式:待全部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95%,剩余5%工程款留作保修金,保修期满后15日内如无质量问题,甲方将保修金余额无息返还给乙方。……第八条保修8.1自乙方维修工程完工后,乙方须对全部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为1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之日起计算,保修期(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8.2工程保修金为工程款的5%,保修期满后15日内,甲方将保修金的剩余部分无息返还。……联通通辽分公司与通辽市二建公司对该合同第5条第5.3款进行了变更,变更为:本工程已验收完成并进行审计,审计后金额人民币(小写)67746元。《2016查布嘎图支局房屋维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3工程范围:房屋室内墙面、地面、塑钢门窗等维修工程;……第五条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5.3本工程预算价为:(含税价)为人民币59997元,适用增值税率为11%,合同总价下不含增值税的价款为人民币54051.35元,增值税税款为人民币5945.65元。价格调整的条件和方式:执行审计定价。5.4付款方式:待全部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95%,剩余5%工程款留作保修金,保修期满后15日内如无质量问题,甲方将保修金余额无息返还给乙方。……第八条保修8.1自乙方维修工程完工后,乙方须对全部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为1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之日起计算,保修期(2016年10月5日至2017年10月4日)。8.2工程保修金为工程款的5%,保修期满后15日内,甲方将保修金的剩余部分无息返还。……联通通辽分公司与通辽市二建公司对该合同第5条第5.3款进行了变更,变更为:本工程已验收完成并进行审计,审计后金额人民币(小写)53941元。《2016年香山支局房屋维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3工程范围:室内墙面、白钢门窗等工程;……第五条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5.3本工程预算价为:(含税价)为人民币25200元,适用增值税率为11%,合同总价下不含增值税的价款为人民币22702.7元,增值税税款为人民币2497.3元。价格调整的条件和方式:执行审计定价。5.4付款方式:待全部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95%,剩余5%工程款留作保修金,保修期满后15日内如无质量问题,甲方将保修金余额无息返还给乙方。……第八条保修8.1自乙方维修工程完工后,乙方须对全部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为1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之日起计算,保修期(2016年10月4日至2017年10月3日)。8.2工程保修金为工程款的5%,保修期满后15日内,甲方将保修金的剩余部分无息返还。……联通通辽分公司与通辽市二建公司因工程完成验收审计的原因,对该合同第5条第5.3款进行了变更,变更为:本工程已验收完成并进行审计,审计后金额人民币(小写)23460元。又因增加增值税条款的原因对该合同进行了变更,联通通辽分公司与通辽市二建公司对该合同第5条第5.3款进行了变更,变更为:本工程已验收完成并进行审计,审计后金额人民币(小写)23460元。……《2016年关于巴区支局房屋维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3工程范围:房屋室内墙面、白钢门窗等工程;……第五条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5.3本工程预算价为:(含税价)为人民币21800元,适用增值税率为11%,合同总价下不含增值税的价款为人民币19639.64元,增值税税款为人民币2160.36元。价格调整的条件和方式:执行审计定价。5.4付款方式:待全部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95%,剩余5%工程款留作保修金,保修期满后15日内如无质量问题,甲方将保修金余额无息返还给乙方。……第八条保修8.1自乙方维修工程完工后,乙方须对全部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为1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之日起计算,保修期(2016年10月4日至2017年10月3日)。8.2工程保修金为工程款的5%,保修期满后15日内,甲方将保修金的剩余部分无息返还。……联通通辽分公司与通辽市二建公司因工程完成验收审计的原因,对该合同第5条第5.3款进行了变更,变更为:本工程已验收完成并进行审计,审计后金额人民币(小写)19958元。又因增加增值税条款的原因对该合同进行了变更,联通通辽分公司与通辽市二建公司对该合同第5条第5.3款进行了变更,变更为:本合同已验收完成并进行审计,审计后金额人民币(小写)17980.18元。……联通公司扎鲁特旗分公司西机房楼、办公楼管道维修工程预算价格为89258元。
合同签订后,由原告**进行了实施施工。2016年9月8日对扎鲁特旗分公司楼房供热管道维修改造工程进行了验收,经过验收质量为合格。
施工完成后,联通通辽分公司分别于2016年9月8日、9月26日、2016年10月11日对本案涉及的工程进行了工程款审定,审定价格合计为267333元。
联通通辽分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12月14日分别制作应付凭证,载明应支付给通辽二建公司劳务款项合计为165105元。
通辽二建公司于2016年12月10日、11月4日为联通通辽分公司开具5份增值税发票,金额合计为241513元(含税)。
2016年12月8日、12月28日通辽二建公司向联通发出四份付款通知,通知联通通辽分公司付款的金额合计158022.75元。
联通通辽分分司分别于2016年12月30日、2017年2月28日向通辽二建公司支付了233257.95元,留存质保金16745.05元尚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2020年6月18日联通公司出具《情况说明》、**《施工明细表》《中国联通扎鲁特旗分公司西机房楼、办公楼管道维修预(结)算书》和《项目验收记录》《房屋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协议》、应付款凭证、中国联通-维修类审计审定表、内蒙古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凭证、付款流转单(业务回单)、《付款通知书》、王贺、于克俊证人证言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所涉及的工程,通过原被告的陈述和答辩,可以确认,存在数次转包,故在此过程中签订的合同,均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原被告争议的主要是实际施工人以及被告应否承担给付工程款的问题。
对于实际施工人的问题。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最终实际投入资金、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业、自然人等民事主体。联通通辽分公司系发包人,依据合同负责监督工程施工,故由其确认合同的实际施工人符合常理。而被告虽辩称王作为系实际施工人,但在庭审中亦自认,王作为对于由谁实际施工也不清楚,根据优势证据原则,故对原告主张其系实际施工人采信。
对于被告应否承担给付工程款的问题。被告认可发包人已经向其支付了233257.95元的工程款,其辩称已经将其中的76408.20元支付给了实际施工人王作为,但其未提供与王作为签订的转包合同且自认王作为并非实际施工人,其向王作为支付工程款于法无据。虽原告无法依据无效的合同向无合同关系的被告主张工程款,但可依《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行使代位权向被告主张工程款,因此,应由其将已经收取的工程款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即原告。
对于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工程款的数额问题。首先,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建筑安装业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以及第九条规定“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在案外人支付给被告的工程款中包含有11%增值税,因此,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中应扣除税款。其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系由发包人保留的质保金,尚未支付给被告。虽原告系实际施工人,但其与被告之间无合同关系,故对原告该部分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通辽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207599.58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负担429元,由被告通辽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美丽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邰若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