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5民初19号
原告:***,女,1984年9月4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通辽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区建国路中心大厦。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男,1960年12月10日出生,现服役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塔其监狱。
被告:内蒙古宏广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旗保康镇梅林大街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通辽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宏广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白 丽
审 判 员 张 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道日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