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通辽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5民初19号 原告:***,女,1984年9月4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通辽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区建国路中心大厦。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男,1960年12月10日出生,现服役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塔其监狱。 被告:内蒙古宏广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旗保康镇梅林大街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通辽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宏广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白 丽 审 判 员  张 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道日娜 书 记 员  ***